股票投資術

不諳民法4大概念,難捍衛權益

用小孩帳戶買股要被罰款?

撰文者:劉萍 更新時間:2010-08-31 瀏覽數:28,285



情況1》為小孩買股,不僅得補稅還要受罰?

小明的外婆和媽媽,分別用他的名義在證券公司開戶買股票,隔年,國稅局發現小明的財產中,多了一些上市公司股票,稅務員甲認定「是媽媽幫小明買股票」,就「以贈與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將其「視同贈與」,通知媽媽在10天內補報贈與稅。

再隔1年,外婆也被國稅局盯上,稅務員乙認定:外婆有贈與現金給孫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不但補稅,還要處罰。因為他認為,外婆是先把錢轉到小明存款帳戶,小明再把錢拿去買股票,所以,外婆是贈與小明現金,不是股票。

為什麼做同樣是替兒孫買股票,媽媽只要補稅,外婆卻要連補帶罰,怎麼辦?

解方:林敏弘經手過類似的訴訟案,他向法官提出的解釋為:幫子女買上市(櫃)公司股票,一定要先在證券公司開戶,才能下單買股,並在3天內匯款,然後交割,所以這件事不能切開來看,只看成是把錢存進去戶頭,應該綜合看整個交易過程,就可證明外婆拿錢是幫小明買股票,與媽媽的行為相同。法官認為有理,因而撤銷罰款。

情況2》分別財產制,不怕配偶債台高築

2007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中夫妻財產制公布修正,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具專屬性」,也就是不只是配偶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配偶的債權人也可以提出請求。消息一出,很多已婚的太太,也有還沒結婚但即將結婚且經濟獨立的女性,都很沒安全感,非常緊張。她們問:不知道另一半有沒有在外面欠債,有沒有預防之道?

解方:配偶可以做2件事:(1)列財產清單、(2)登記分別財產制。未婚者可以先寫下財產清單,把婚前的財產記錄清楚,留當證據,同時,一旦結婚,再去法院登記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保守的人,最好是採分別財產制,不但夫妻彼此的財產分得很清楚,也沒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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