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爛理財

全民大減稅,雙薪4口之家最受惠

2019報稅新制上路 搞懂5大重點省荷包

撰文者:陳佩儀 更新時間:2019-05-01 瀏覽數:3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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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3》廢除兩稅合一
股利所得合計、分計
納稅人可擇優選擇
APPC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祕書長吳鎔任表示,去年《所得稅法》修正案,廢除實施近20年的「兩稅合一」制度,取而代之的是讓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兩種方式,擇優適用:

方式1》股利所得合併計稅
股利維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也就是說,如果全年股利所得不超過94萬1,176元(=8萬元/8.5%),每一塊錢的股利都有8.5%可抵稅,最高可以有8萬元的可抵減稅額。


此方式適合綜所稅稅率較低者,若是原稅率級距已低於20%,再納入8.5%可抵減稅額後,實質稅率將更低。

方式2》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股利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不得減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申報及繳納稅款。對於綜所稅適用稅率級距為40%者,選擇此方式可獲得較大的節稅效益。

至於其餘稅率的高所得家庭,還是要看所得的類別與計算結構,並不見得股利採分開計稅就最有利,建議可使用國稅局提供軟體試算(網址為www.etax.nat. gov.tw/etwmain/front/ETW158W1)。

重點4》調高基本生活費
一般薪資所得者皆可申報
不再是看得到、吃不到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已於2017年12月28日實施。而根據《納保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去年報稅時,因應《納保法》生效,2017年度每人不得課稅的基本生活費為16萬6,000元,但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已超過申報戶每人基本生活費加總數者,無法再扣除基本生活費之差額,所以去年度大多數納稅義務人是「看得到、吃不到」。

吳鎔任指出,今年報稅時,除了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上調至17萬1,000元之外,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除原有的免稅額與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在特別扣除額部分,納入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與儲蓄投資等4項,並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在外。

也就是說,一般薪資所得家庭在2018年度有比較大的機會,可以申報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

重點5》放寬申報規定
列舉父母健保扣除額
不再強制須同一申報戶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可列舉2萬4,000元人身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

不過根據財政部2007年頒布的解釋令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列舉扣除。

因此,過去在申報綜所稅時,通常會選擇讓所得較高者申報扶養父母,可享較多的節稅利益,而由投保薪資較低者繳父母的健保費,繳出的健保費才會較少。

但由於被保險人和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報稅時兩者都不能列入父母的健保費列舉扣除額。

今年初,財政部核釋,考量到健保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健保費算是個人的基本生活支出,因此依《納保法》「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的精神,廢止2007年的解釋令,並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也就是說,以往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只要不在同一申報戶,都不能列報健保費列舉扣除額,現在只要有申報扶養的事實,就能列舉健保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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