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二三事

每百棟建物移轉,有15棟為繼承

預先釐清3問題 避免親屬為爭產失和

撰文者:林帝佑 更新時間:2023-04-01 瀏覽數:44,650

弟弟可以這樣主張:「因房產市價跟現金加總為1,200萬元,2兄弟分別的應繼分為600萬元,特留分為300萬元」,所以弟弟除了繼承現金200萬元外,可以再跟哥哥請求100萬元,如果哥哥同意也完成給付,遺產的處理便可告一段落;但若哥哥不願意給付弟弟100萬元,弟弟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就依法院判決執行遺產的分配。

鄭文在進一步解釋,很多人會在遺囑上表明「遺產不給某某某」,其實這樣的寫法並不是不行,只要對方不主張特留分即可,但若對方主張特留分,就應依循先協商,若不成再訴訟的方式處理。


問題3》
出售繼承之房產

在完成房產的繼承以前,鄭文在表示,繼承人因尚未取得產權,故無法處分,但取得後,便可以自由買賣,但得留意出售的相關稅負,尤其是房地合一稅。

首先,應確認被繼承人取得該房產的時間,若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時,原則上適用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但如果同時符合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地規定(詳見Tips),便可適用「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而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所得稅」的優惠,民眾可以擇優申報。

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的適用條件為: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此優惠規定。

若被繼承人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產,則繼承人在繼承後出售一律適用房地合一稅。房地合一稅的稅基計算是以「賣出價-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取得成本的認定則是以繼承時的「公告土地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為基準。因為市價與取得成本落差極大,故稅基通常會比繼承人預想的更高。

接著,以「稅基×稅率」計算應納的房地合一稅,持有2年內為45%、超過2年未滿5年為35%、超過5年未滿10年為20%、超過10年為15%,持有的時間是以被繼承人取得的時間為起算點,所以若想節稅,可以在繼承之後,盡量持有較長的時間,或是使其滿足自用的條件,以優惠稅率10%課徵,達到節稅效果。

不論是繼承房產或其他遺產,鄭文在建議,父母其實不用太過避諱討論這些問題,反而及早規畫,可以透過贈與或其他方式節稅,也能避免家族爭產而鬧得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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