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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最常見的勞工權益快問快答

撰文者:編輯部 更新時間:2017-09-07 瀏覽數: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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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權益篇》
Q7》公司不願意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我也可以領失業給付嗎?

A》要申請失業給付的應備文件有:
1. 失業給付申請書與給付收據(已開始領者才須檢附)。
2.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文件。
3. 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4. 身心障礙者須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
5. 有扶養眷屬者,須檢附受扶養眷口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眷屬亦須檢附證明。


因此,你必須想辦法拿到原公司給你的離職證明或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才能順利申辦。或是因離職時與雇主有發生勞資爭議,並經勞動局調解後依調解會議紀錄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也可以。

勞資爭議篇》
Q8》我老公常加班,但公司都不付加班費,要不然就付很少,我可以幫老公去檢舉嗎?

A》如果你取得老公簽過名的委託書,就可以代為申訴,否則就行不通喔!之前曾有冒名申訴的案例,例如母親不滿兒子一直加班卻領不到加班費,因此母親代打電話幫兒子申訴,但主管機關並不會接受,以免徒增當事人與被舉報公司的困擾。除非你附上當事人的委託書,並檢附相關事證文件,行政機關才會受理。

Q9》我覺得上班權益受損,該找誰投訴呢?

A》各縣市政府的勞動局或是勞動部都可受理。另外,根據《勞檢法》第32條規定,事業單位應於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下列事項:1.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2.勞工得申訴之範圍。3.勞工申訴書格式。4.申訴程序。換言之,企業未做公告也算違法,可罰鍰3萬∼6萬元。

Q10》公司要求我簽署「競業條款」,
要我離職後的一段期間不得到同業公司上班,這樣合理嗎?

A》競業條款的內容並不是資方說了算,勞工也有權利協商內容。

一般來說,競業條款不能違背以下4個原則: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離職勞工職務及職位,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祕密。
3.競業禁止之時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與就業對象,不得逾越合理範圍。
4.需有受僱人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

重點是雇主要員工簽競業條款,離職後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且這段期間要提供離職員工相當的代償報酬,通常是原月薪1/2,例如離職前月薪10萬元,離職後代償金每月5萬元,而這代償金額多寡也是要經勞雇雙方協議,而不是雇主單方面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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