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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多年未結婚,另一半卻突然離世...律師:受扶養者可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避免頓失依靠

撰文者:李志正 更新時間:2023-07-27 瀏覽數:6,639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他的太太很早就過世了,我跟他是透過朋友介紹認識的,後來就在一起10多個年頭,因為我自己曾經歷過一段不幸的婚姻,所以後來對結不結婚,其實也看得很開,覺得兩個人在一起開心就好,就這樣同居10多年,幫他打理家裡、操持家務,讓他能專心打拼事業。他的公司業績蒸蒸日上,他的小孩也都長大了,不需要我們照顧,我們每年也都會一起出國旅遊,這是我們共同的興趣,我們雖無夫妻之名,但可以說跟一般夫妻沒有什麼兩樣,只差沒有去辦結婚登記而已。」C阿姨講到跟D伯伯的過去,能感受到兩人感情真的很好。

「但是上個月他突然心臟病發,人就這麼走了,連道別都來不及。」C阿姨講到傷心處,臉上滑落兩行淚水。


「那你以後生活怎麼辦?他是否有留下遺囑或曾給你什麼財產嗎?」律師問道。

「他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因為我對金錢比較沒有概念,所以平常錢也都是他在管,不過他每個月都會匯幾萬元到我的銀行帳戶,讓我作為生活開銷。我現在年紀大了,帳戶沒什麼存款,也不可能再出去工作賺錢,不知道未來生活該怎麼辦。」C阿姨對自己將來的生活憂心忡忡。

「不用擔心,雖然妳跟他沒有夫妻關係、沒有遺產繼承權,但是因為D伯伯生前有持續扶養妳的事實,而妳現在也沒有其他財產或工作能力,因此符合《民法》中『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要件,妳可以主張必須酌給妳部分遺產。」律師將C阿姨可以主張的權利說明給她聽。

法律視角——遺產酌給請求權,讓受扶養者不會頓失依靠

在前文案例中,雖然C阿姨跟D伯伯沒有結婚,但C阿姨在法院上可以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依據《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遺產酌給請求權」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人,因被繼承人死亡,一時失其依附,生活沒有著落,所以應由親屬會議決議後,酌給遺產,以保障受扶養人的基本生活。「遺產酌給請求權」含有死後扶養的思想。

「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要件有3項:

1.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2.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3.被繼承人沒有給予相當的遺贈。

「遺產酌給請求權」行使的方法有2項:

1.應先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

2.親屬會議如果無法召開、召集困難,或親屬會議不予決議、酌給過少、根本不給等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

酌給遺產時,除了應該要審酌受被繼承人扶養的程度、受扶養人的年齡、身體狀況、生活情形、與被繼承人間的身分關係、遺產的狀況,還要審酌遺產酌給請求權人的財力、日常收入是否足以維持生活,如果遺產酌給請求權人的財力、收入不足以維持日後生活時,就有酌給遺產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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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
作者:李志正
出版社:采實文化
出版日期:2022/08/25

作者簡介_李志正
政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畢業。曾任台灣板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專長遺產繼承事件、不動產事件、債權債務處理、離婚及其他家事案件,以及民事、刑事案件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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