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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規定不一,荷包恐失血兩次

台商台幹 所得稅怎麼報?

撰文者:黃玉珍 更新時間:2010-03-02 瀏覽數:42,860

5月申報所得稅的季節又將來到,隨著兩岸互動愈來愈頻繁,你是否有中國大陸所得?或是有大陸親屬可以認列扶養?又或者是準備前往大陸工作、投資?如果答案是「有」,建議你一定要先把以下3件事搞清楚,以免淪為在兩岸都要繳所得稅的「稅務難民」。

1. 不論你是台商或台幹,先仔細核算自己全年在中國停留的時間有多長

目前大陸稅務機關對「稅務居民」的認定,是一年居留滿90天,就要在大陸繳交所得稅。台商或台幹只要在大陸年度停留時間連續或加總達到90天,就會被視為大陸稅務居民,必須在大陸繳交個人所得稅。

如果台商或台幹當年度同時又在台灣居住超過183天,還必須在台灣繳交所得稅,因此產生被重複課稅的困擾。

住滿90天須向中國繳稅

如果台幹只是到大陸出差,在大陸合計的時間低於90天,且出差期間薪資仍由台灣公司支付,而非由大陸公司給付者,則屬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只須在台灣繳交所得稅。相反的,如果台幹在大陸居住滿90天、但未滿一年,那麼在大陸境內賺到的所得,不論是大陸境內公司或境外公司支付,依法都要在大陸繳稅。

2. 在中國已繳交的所得稅,在台灣申報時可以扣抵,但先搞清楚扣扺額怎麼算

許多公司為了保留台幹在台灣的勞健保身分,讓台幹在大陸與台灣兩地都領薪水,且申報所得稅。此時,台商或台幹必須注意,即使在大陸已經繳稅,仍須把大陸所得與台灣所得合併申報,不過已在大陸繳交的所得稅可以從中扣除,至於能否全額扣除,則須按財政部的公式詳加計算。

依財政部規定,包括台幹在內的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的所得時,申報年度所得稅,應將相關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一同申報。但已在大陸繳納的稅款,可以辦理扣抵,可扣繳的數額則以不超過其加計大陸地區所得後增加的應納稅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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