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小常識

成交過戶篇》Q13簽訂房貸契約該注意哪些細節?

撰文者:楊念蓁 更新時間:2013-08-26 瀏覽數:3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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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第6項到第9項的情況,業者在行使加速條款前,必須事先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如果業者想加列其他項的事由以保障債權,須與借款人個別議定,並明訂於契約內,同時要以「粗體字」或是「不同顏色」的方式記載。

7. 有時不是民眾還不出錢,反而是想要轉貸,或是手邊剛好有一筆閒置資金,想用來提前清償房貸,這時候有些銀行會規定在一定的期間內,若提前清償房貸就要付違約金,目前較常見的綁約期限為2∼3 年,例如規定第1年違約金是未償還本金的1%,第2年、第3年則逐年遞減。


這邊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些銀行的計算基準不是「未償還本金」,而是「原核貸金額」,如此計算下來的違約金就會較高,最好可以爭取跟銀行要求改以「未償還本金」做計算基準,會對於你更有利。

8. 目前大部分的房貸契約仍會要求借款人,必須提供保證人一起對保,不過如果民眾是申請自用住宅貸款,依法是不用提供「連帶保證人」,但如果民眾是不足額擔保的情況,通常銀行還是會要你提供普通保證人。因此若民眾不是自己貸款,卻要幫人作保,特別是連帶保證人,由於沒有「先訴抗辯權」,有連帶清償責任,在簽約時也要特別注意上述契約中的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的責任差異

一般向銀行借貸時,銀行往往要借款人提供擔保品或是保證人作為擔保。不過保證人可以區分為「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兩種,而兩者之間所要負的責任也有差異。

普通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當借款人欠錢沒有還給銀行時,銀行必須先去向該借款人追款,之後才可以向普通保證人求償。因此若是有抵押房屋的房屋貸款,普通保證人可以要求銀行先對借款人的財產進行拍賣,而不得先向保證人求償;連帶保證人則無先訴抗辯權,借款人的借款未清償時,債權銀行可以先向連帶保證人求償,即使借款人還有財產尚未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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