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小工具

例休改革篇

加班費》釐清4種計費方式 確保權益不受損

撰文者:林 竹 更新時間:2017-03-17 瀏覽數:53,371

如果您喜歡這篇文章,請幫我們按個讚:

工作日加班》加班費應以1.34、1.67計算
平常工作日8小時正常工時結束後30分鐘,開始之時間即為「延長工時」。此次修法,平常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並未調整。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謝清風引用桃園市政府「勞動基準法最新修正案條文QA」指出,雇主計算加班費,必須給予勞工「不低於法定標準」的算法,以法規規定的「1又1/3」為例,雇主應以「1.34」來計算,「1又2/3」應以「1.67」來計算,加班費金額若有小數點也應無條件進位。若雇主用「1.33」或「1.66」來計算加班費,恐會被勞檢認為低於法定標準而開罰,勞工也要注意加班費是否少算。


休息日加班》應以4小時為1個計算單位
休息日原訂為勞工整日不必工作,但雇主可基於業務需求,徵得勞工同意後,要求勞工出勤。

此次修法針對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做出調整,加班逾8小時,雇主須按時數另發給工資。其中最要注意的是,休息日加班費及時數以「4小時」為計算單位,對加班費計算影響甚大。

例假日加班》除了加班費,還有1天補休
鍾文雄說,例假日是政府強制勞工每週一定要休息的日子,因此對加班的定義及限制較嚴格,僅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雇主才可使勞工外出工作,但須經勞工同意,且事業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動局)核備。

另外只要勞工在例假日出勤,不論加班時數多寡,雇主都必須給予1天以上的補休。

國定假日、特休假加班》8小時內應發1日工資
若勞工於國定假日或特休假申請加班,加班8小時內,都要發給1日工資。但在國定假日或特休假第9∼10小時加班,必須給予1又1/3的加班費,第11∼12個小時加班,要給予1又2/3的加班費。

平常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時數,須納入每月加班時數總額46小時內,其所領到的加班費,是免所得稅的,因此不必加入薪資總額中申報所得稅。但例假日加班,8小時內屬於免稅,超過8小時以上須繳納所得稅。

【專家看法】雇主只提供勞工補休時數、不提供加班費選擇是違法行為
104人力銀行人資長 鍾文雄

加班流程看似很單純,但有幾個細節,雇主跟勞工必須注意:
1.以往很多企業限定勞工加班只能選擇「補休時數」,不可選擇「領加班費」,或是根本不提供「領加班費」的選項,這一點是違法的,雇主必須提供「補休時數」及「領加班費」讓勞工選擇,這是接下來勞動檢查的重點!
2.勞工因健康理由或其他正當理由而無法加班時,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加班。
3.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勞工拋棄加班費,改選補休時數。(整理◎林 竹)

【快問快答】
Q:主管說,以勞工每月本薪計算每小時工資,不包含津貼,這樣對嗎?
A:錯!雇主給薪的名義很多,但只要是跟勞務有對價關係的項目,像是津貼、職務加給等,都該列入每月工資總額中,進而算出每小時工資。

舉例來說,若小豪本薪3萬元、津貼3,000元、職務加給3,000元,則他每月工資為3萬6,000元,每小時工資為150元(3萬6,000元÷30日÷8小時)。


您可能有興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