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3》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大於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且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所得超過670萬元以上→須申報海外所得。
吳鎔任說明,此處海外所得是指「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的「淨所得」,因此,投資人應該保留相關證明列舉成本,且虧損也可以計算進去;但若無法舉證,有價證券是依照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若符合「狀況3」,投資人必須進一步檢視以下條件才能確定是否需要繳納稅金:步驟1》先計算出要繳納的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670萬元)×稅率20%(固定稅率)
應繳納的基本稅額
= 基本稅額 - 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 - 規定限額內的海外已繳納稅額
因此,假設基本稅額為100萬元、綜合所得稅為120萬元,則僅須繳納綜合所得稅的120萬元;若狀況相反,基本稅額為120萬元、綜合所得稅為100萬元,則繳納綜合所得稅後,須再繳20萬元基本稅額(120萬元-100萬元),簡單來說,可算是擇高繳納。
範例試算3 》所得基本稅額
假設A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100萬元(皆為新台幣,下同)、綜合所得稅8萬5,000元;海外所得2,000萬元,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為200萬元:
步驟1》確認海外所得是否需要申報
海外所得2,000萬元>100萬元,且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100萬元加計後,基本所得額為2,100萬元,超過670萬元 所以應申報海外所得
步驟2》計算需繳多少錢
基本所得額=(100萬元+2,000萬元)=2,100萬元
基本稅額=(2,100萬元-670萬元)×20%=286萬元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286萬元-8萬5,000元-200萬元=77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