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粉絲朋友最近問了一個很棒的問題,志源覺得很值得和所有粉絲朋友分享一下有關配息明細與補充保費的問題。如果有投資配息ETF的投資朋友,收到配息通知單的時候打開一看,會看到好幾個不同的收益分配所得明細,裡頭有:「股利或盈餘所得(54C)」、「財產交易(國內)所得(76W)」,還有「收益平準金所得」,到底這幾項的實質內容是什麼?那一項才是課徵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項目?還是全部都要算?
忍不住還是要批評一下,這個不公不義的法律規定,ETF配息與個股股利不是100%必賺好嗎?也是要完全填息才算的,官員和立法者要多用功一點。以下針對股利結構中常見的這3個種類做說明。
第1種》「股利或盈餘所得(54C)」
這是多數國內投信發行投資「境內標的」的ETF最大宗配息來源,課稅方式與直接取自營利事業配發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相同,屬於營利所得。適用「二擇一制」課稅,採取「合併計稅,8.5%抵減稅額」或「分開計稅,28%分開計算」,由納稅義務人依據所得類別及金額高低自行選擇最有利者;要注意的是,單次股利配息給付達新台幣2萬元(含)以上,需要扣繳二代健保2.11%補充保費。
至於「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課徵範圍,包含6類所得,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
第2種》財產交易(國內)所得(76W)
因出售ETF所賺取之價差(資本利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之規定,這就是所謂的「證所稅」,現在無所得稅負擔,也無健保補充保費。翻開歷史,每次說一開徵證所稅,股市必崩盤大跌,現在沒人敢再碰了。
第3種》收益平準金
「收益平準金」是拿投資者投入本金的一部份來進行分配,當有投資人要加入的時候,會看當時基金帳戶中,還有多少「未分配的股息」,而新的資金就必須按照未分配股息的占比,提撥同樣比例的資金到收益平準金帳戶,避免太多投資人除息大量湧入買進而稀釋配息。簡單說,就是類似「拿自己的錢配給自己」的概念,因為是自己的錢,所以不算所得,也沒有所得稅負擔和補充保費的問題。
總的來說,粉絲朋友投資有配息ETF,基本上只要看「54C」這一項來計算補充保費即可,其他各項都沒有補充保費的問題。
圖片來源:基金醫生-馮志源的財經筆記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基金醫生-馮志源的財經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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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志源,有「基金醫生」美稱 ,曾服務於滙豐集團(HSBC)旗下滙豐中華投信,現為倫敦證交易所集團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LSEG)旗下,全球最大共同基金資料庫提供商-理柏(Lipper)擔任亞太區研究總監,專精於新加坡公積金(CPF)、香港強積金(MPF)、馬來西亞公積金(EPF)及台灣勞退基金等國際退休金制度專業研究,綜觀全球及亞太基金市場,在國際及國內各大平面及電子媒體皆有受訪並有專欄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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