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證了物件的合理買價、確定房屋屋況之後,要出價斡旋到成交、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仍然有一些複雜的細節需要確認,此篇我們就將該注意的事項列成「買屋簽約檢查表」,讓大家可以直接按表操作,仔細做檢核。
在簽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那一刻,幾乎是無法反悔了,若是買進後發現房子有重大瑕疵,得要申訴自立救濟,甚至必須委任律師告上法院才有可能扳回一城。為了避免勞心傷財,若能在簽約前多做確認將能替自己省去許多日後的麻煩,表1是《房市老手21堂超強實戰課:快速看穿房屋買賣陷阱》一書,筆者列出買房者在簽立買賣契約書前,應該要確認的重要檢核項目。我們分為5大重點討論如下:
重點1》私人買賣契約無審閱期
若簽約後反悔須賠付違約金
契約審閱權的法源來自《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再針對特定行業,分別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內政部就曾針對不動產行業公告契約審閱期天數。分為2種情況:
①賣方是企業經營者,或是房地產投資客,買方可享有5日審閱期,目的在保障一般大眾與企業經營者簽約時審閱的權利,主要是擔心一般人面對大公司或大集團,或是專業的房地產買賣營生者,可能有思慮不周的情況。
Tips_向房地產投資客買房,也享有審閱權
只要具有「經常性、反覆性及繼續性之經濟活動」,就符合《消保法》「企業經營者」之定義,建商當然屬之。而「投資客」雖然不是建商,卻以投資獲利為目的買賣不動產,如果具備「經常性、反覆性及繼續性」,也會被認定為「以經銷商品為營業」的企業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