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常識
想靠保險省荷包 投保時不能填錯重點欄位!
撰文者:陳彥丞 更新時間: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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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又是一年一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今年在遺產稅與贈與稅的規定上,也改為分級稅制。而保險除了提供保障之外,有時候也身兼節稅的功能,不過想靠保險省下點荷包的話,投保時的幾個重點欄位,就絕對不能填錯。
首先,要知道「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這3個重要的身分。要保人指的是和保險公司簽訂契約的人,同時是有繳交保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則是這張保單保障的對象,當被保險人遇到保險事故時,就會啟動理賠;最後則是受益人,可看作是保單理賠的給付對象。
舉例來說,林爸爸想購買1張還本保單,未來可以作為小林的學費。因此林爸爸同時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而小林每年都能領請生存保險金,是這張保單的受益人。然而,是否會產生贈與稅或遺產稅,則視「要保人」與「受益人」這2個身分,以下就以林爸爸與小林為例:
情況1》要保人為林爸爸、受益人為小林
贈與稅最重要的原則為「要保人和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當兩者為不同人時,會視為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由於現行贈與稅每年的免稅額為220萬元,如果說小林每年領到的生存保險金是20萬元,且沒有其他贈與的話,就不用被課稅。但如果第20年可以領取滿期金,金額是350萬元的話,超過220萬元的部分則須繳納贈與稅。
另外要留意在這種情況下,林爸爸為了要避免被課徵贈與稅,決定將要保人轉換為小林時,「更改要保人」的行為同樣視為贈與,會以契約變更日當天的保單價值作為評估標準,超過220萬元的話仍應申報。
情況2》要保人和受益人都是小林
由於要保人和受益人為同1人,因此無論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的金額為多少,都不算是贈與的行為。不過,如果這張保單仍由林爸爸繳費,保費的金額也視同贈與,並受限在220萬元的免稅額之下。
而遺產稅方面,當被保險人身故,且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只要有指定受益人時,該筆死亡給付並不會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沒有課稅的問題。因此建議投保時一定要填寫受益人,若沒有指定受益人,該筆死亡給付仍會被視為遺產。
不過現行法規有所謂的「最低稅負制」,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壽險、年金險的死亡給付金額超過3,330萬元的部分,會被另行計入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額。
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扣除額為670萬元,因此每一申報戶全年若無其他申報最低稅負制的資產,等於死亡給付在4,000萬以內都不用課稅。若為健康險、傷害險給付,或要保人與受益人相同的壽險、年金險死亡給付,即使超過3,330萬元,也不需計入基本所得額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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