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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贈與」是什麼?把房子送給孩子養老,小心4個風險!
撰文者: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更新時間: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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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摘要
王媽媽因相信大兒子承諾會同住照顧至終老,將房屋以附負擔贈與方式過戶給他,並約定貸款300萬元補貼弟弟購屋。不料兒子賣屋後未履行同住、照顧及支付300萬元的承諾,母親晚年甚至需由女兒照料。法院認定此為「附負擔贈與」,因兒子未履行義務,判決撤銷贈與並返還房屋當年價值700萬元及利息。
「兒子,你當初明明答應過,會照顧我到終老…」
年邁的王媽媽怎麼也沒想到,自己到老竟然還要上法官打官司,而且對簿公堂的另一方,竟是她曾經最信任的大兒子。20多年前,王媽媽名下有一間位於台北市的房子。當時兩個兒子都已成年,家庭成員愈來愈多,大家必須重新安排居住空間。
媽媽把房子給你,是因為相信你的承諾
於是,她把兩個兒子找來,提出一個方案:
兩個兒子之中,願意留下來陪她同住到終老的人,她就把房子過戶給他;取得房子的人,還要用房子貸款300萬元,補貼搬出去的另一個兒子購屋。
小兒子考量自己的生活習慣,選擇搬出去;大兒子則答應母親,會和母親一起住並照顧她到終老。基於這份承諾,陳媽媽把房子過戶給了大兒子。對她來說,這不是單純的財產贈與,而是一場晚年生活的交換與託付:
「房子給你,請你給我一個可以安心終老的家。」
房子賣掉後,母親從「有房」變成「無家」
房子過戶後,母子共同生活多年。然而,大兒子後來將母親原本的房子出售,另行購買新北市的新房。王媽媽雖然短暫搬進新家,卻因生活安排與家人往來受到限制,住了幾天便離開,搬去與弟弟、妹妹同住。
她在日記裡寫下:「兒子把房子賣了,自己從有房子,變成沒有房子。兒子曾說過會陪她住到老,如今一切卻都變了。」
後來,王媽媽中風,身體狀況惡化,需要家人長期照顧。孩子們也曾安排她入住長照機構,後來王媽媽的身體狀況有恢復一些,並且她也不習慣機構的居住環境,因此,她向大兒子提出,請大兒子履行當初的約定,接她回家同住,但大兒子拒絕;而且當年承諾給小兒子的300萬元,也始終沒有支付,而此時,則是女兒一家對母親伸出了援手,接母親回家同住並照顧。
王媽媽對於女兒一家人對自己的照顧看在眼裡,心疼在心裡,畢竟自己給最多的大兒子,竟是現在對自己撤手不管的人,而沒有給很多的女兒,竟是現在守在身邊的人。
因此,王媽媽經過一陣長長的思考過後,最後終於下定決心,提起訴訟,撤銷當年的贈與,要求大兒子把房子還給她。問題是,房子早已賣給第三人,已經無法直接返還。「她能把賣房的錢要回來嗎?」
法院怎麼判斷:這不是普通贈與,而是「附負擔贈與」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是指一方無償將財產給與他方,他方同意接受的契約。」
但有些贈與,並不是毫無條件。
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而贈與人已經交付財產,受贈人卻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可以要求履行,也可以撤銷贈與,把財產拿回來。」
「負擔」,白話的解釋就是「贈與財產時,要求受贈人要履行的約定」。
本案中,法院綜合2個重要約定:
1.大兒子必須與母親同住到終老。
2.大兒子應以房屋貸款300萬元,給搬出去的小兒子。
打官司的過程中,大兒子主張自己和母親之間是買賣房屋,地政機關登記的過戶原因,寫的是「買賣」,因此不是無償取得房屋。然而,法院認為,雖然有買賣契約,但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雙方真的談過買賣價金,也沒有證據證明大兒子曾將房屋價款交給母親。反而是小兒子及母親的妹妹,都證實母親當年確實要求大兒子「陪她住到老」,並負擔支付300萬元的義務。
法院因此認定,母子之間成立的是「附負擔贈與契約」。
兒子照顧過母親,為什麼還是被認定沒有履行?
大兒子主張,他與母親共同生活多年,也曾照顧母親就醫、負擔生活費、安排長照機構,並非不孝或完全沒有照顧。但本案的關鍵,不是兒子過去有沒有照顧過母親,而是他是否完整履行當初取得房屋時所承諾的「贈與負擔」。
法院認為,大兒子後來沒有繼續與母親同住,且始終沒有支付約定的300萬元,因此仍屬未履行負擔。
王媽媽請律師,寫起訴狀向兒子表明「撤銷贈與」,書狀送達給兒子後,贈與契約即被合法撤銷。因爲原本的房屋已經被出售,無法返還,法院依民法撤銷贈與及不當得利的規定,判決大兒子應返還房屋贈與當年的價值700萬元並支付利息。
把房子送給孩子養老,最容易忽略的4個風險
1.口頭承諾很難證明
許多父母只聽孩子說:「房子給我,我一定照顧你。」但若沒有書面契約、錄音或證人在場,如果日後孩子否認,父母可能連當初約定過什麼都無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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