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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海外股票、基金者留意

海外所得 怎麼報稅最省錢

撰文者:吳珮如 更新時間:2011-04-28 瀏覽數:37,809

◎ 投資有虧損,如何申報?

原本藍氏夫妻只投資美國股市,但後來藍太太對基金較有興趣,所以在97年初,她去購買境外註冊的D基金1萬單位(每單位8美元),98年12月31日基金淨值為9美元;在99年D檔基金配息5,000美元後,她全數以每單位5美元賣出,相關費用共支付1,000美元,他們該如何申報?


申報方式1.以實際收入、成本申報:所得額=(5美元-8美元)×1萬單位+5,000美元-1,000美元=-26,000美元(財產交易損失) (選此式)

申報方式2.以98年底淨值為成本申報:所得額=(5美元-9美元)×1萬股+5,000美元-1,000美元=-36,000美元(財產交易損失)

若單看藍太太的海外基金投資,因為是虧損的,所以似乎以申報方式2,亦即以98年底淨值為成本計算,可以認列較多的財產交易損失,將較為划算。

但是,依法令規定,因夫妻要合併申報,全戶的海外交易所得與損失也會合併計算。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要能夠自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必須是和藍先生的股票交易所得採取一樣的申報方式,也就是以申報方式1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來計算才可以。

所以,這筆海外基金投資的交易損失,若以98年底淨值為成本來申報,就無法扣抵其他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必須是以實際的買賣成本來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才可以扣除其他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若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可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額以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而且,申報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都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才可以扣除。

出售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上市有價證券、未上市股票、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成本認定標準可選擇①原始成本或②98年12月31日之淨值或收盤價,兩者取其高者來認定成本。

【延伸閱讀】海外所得分為10大類

1.營利所得
2.執行業務所得
3.薪資所得
4.利息所得
5.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7.財產交易所得
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9.退職所得
10.其他所得

海外所得的項目,與台灣境內所得相同,分為10大類,可以扣除成本費用後再申報。如果成本費用無法舉證,可按財政部核定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計所得額。

( 本文作者任職於信實稅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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