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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發展創新受阻

稅過頭 債券ETF、台股基金重傷

撰文者:林淑玲 更新時間:2013-02-01 瀏覽數:20,874

基金應歸投信投顧法管 不應與一般信託混為一談

財政部賦稅署認為,台股基金買賣股票應該課徵證所稅,主要理由是基金屬於共同信託,當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人為個人的話,信託財產發生的所得來自證券交易所得,信託受益人就要繳證所稅。也就是說,基金是接受受益人(即投資人)信託買賣股票,基金投資人要繳證所稅。


可是投信投顧公會祕書長黃良瑞則指出,基金是一種信託行為沒錯,但是屬於投信投顧法規範,跟財政部賦稅署認定的受信託業法規範的一般信託不同,兩者不應該混為一談。

基金唯一要繳證所稅的情況,是在收益分配的時候。依照所得稅法第3-4條第6項規定:基金課稅原則係於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台股基金並不會分配收益,卻要繳交證所稅,不是很合理。」黃良瑞說。

接二連三發生類似事件,投信業者洩氣地說,「說實在一點,台灣金融市場商品的發展與創新,確實不關賦稅單位的事,而是需要有單位站在國家戰略角度思考,且統籌相關部會配合,不然大家都只會站在本位來看問題,顯然,現在政府並沒有這樣的單位在做這件事。」

從債券ETF到基金證所稅,如果政府單位為了齊頭式平等讓自己省事,或只為了一點微薄的稅收,卻無法以宏觀角度來扶植台灣的金融產業,並因此扼殺台灣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那麼,最終受傷害的還是整個國家與全體國民,不僅僅只是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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