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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保險受益人與稅務問題

撰文者:吳易燁 更新時間:2024-08-01 瀏覽數:277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多數人對人壽保險的既定印象,就是人壽保險理賠金可以免繳遺產稅。但也曾有一案例,是獨子獲得單親爸爸死後的9,000多萬元壽險理賠金後,卻仍要繳稅。為何如此?

首先,雖然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有2要點要留意:第1,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第2,要有明確指定受益人。也就是說,當要保人同時為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理賠金將給付給受益人,此筆保險理賠金原則上免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受益人要注意是否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當「受益人」領取「特定的保險」給付時,須計入基本所得稅額。因此,儘管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但仍要計入個人所得稅,並確認是否達最低應繳稅額門檻。而2024年起,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調高為3,740萬元,如果超過便需計入受益人所得稅計算。

保單算是種有價證券,要保人擁有變更受益人、保單質借、解約等權利,故保單屬要保人資產,但有些細節須留意;當要保人、被保人及受益人三者非屬同一人時,要保人死亡時的保險給付,會視為要保人遺產。

另外,依《保險法》第115條,利害關係人(被保人、受益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如果是無償代繳保費,符合贈與的要件,以贈與論,必須接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無償變更要保人,也視為贈與行為,要對變更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課贈與稅,並於變更後30日內主動申報否則會連補帶罰。

為避免人壽保險給付免計入遺產總額的特性遭到濫用,基於實質課稅原則,若遇到高齡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短期投保、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及保費大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8大態樣,國稅局可能會將人壽保險金列入遺產課稅。

去年遺產稅核定情形,高資產族群遺產平均為3億1,000萬元,扣除免稅額、20%應繳稅率的費用後,繼承人應繳稅額為6,000萬元左右。故善用保險降低應稅財產,是許多高資產族會考慮的工具,但應注意保單關係人的安排,及定期檢視受益人及保額的額度,是否超過免稅額,並提早安排。

學歷:中山大學企管研究所
經歷:金融業服務資歷20年(銀行、投信、保險)、德燁財務顧問執行長
現職:台灣、中國、香港國際認證理財規畫顧問(CFP®)、新加坡AWP國際認證理財規畫師、家族信託規畫師、退休理財規畫顧問(RFA)、財產保險經紀人、台灣理財規畫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
專長:財務健檢、保險規畫、投資規畫、高資產財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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