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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可以決定自己怎麼死!2019年將實施《病人自主權利法》

撰文者:蘇凡 更新時間:2018-10-01 瀏覽數: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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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第1條:
「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特制定本法。」


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協助許多家庭與病人達成善終的願望,而伴隨著更多非末期重症病人的需要,《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5年底立法院通過,並於2019年初實施。

決定自己要如何走完最後一程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核心價值:是「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英文稱作Advanced Care Planning,簡稱ACP。

在你有自主能力時,你便能透過「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拒絕無效醫療,你擁有「知情、選擇、拒絕」醫療的權利。

何時用得到?
「病人自主權利法」擴大適用對象至5種臨床條件:
1.末期病人。
2.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
3.永久植物人狀態。
4.極重度失智。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疾病(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如何申請?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在醫療照護諮商中,有一位關鍵人物:醫療委任代理人。

必須是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而且要取得書面同意。醫療委任代理人的任務就是當「病人(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要能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以及簽署同意書。」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愛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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