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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長輩有失智症疑慮,該如何預防詐騙?保險達人分享,降低財損風險的6大方法
撰文者:李雪雯 更新時間: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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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由於現今沒有一個全面性的解決方案,所以,對於退休後財務風險格外擔憂的人,除了「自求多福」之外,唯一能夠做的,還是當事人本身,要有一定的「病識感」,才能發揮「超前布署」的功效。但是許多民眾對於「失智症風險」,常常欠缺一定程度的「病識感」——既不認為自己有可能罹患失智症,也根本否認自己「已經失智」。
再加上失智,是一種漸進且緩慢的過程,常讓當事人及其家人「不易察覺」。一直到當事人出現被騙的情形,有時,可能真的是「一切都來不及了」。所以湯麗玉就認為,預防失智症財務風險最好的策略,只有在自己頭腦、思慮還清楚時,預做準備、超前布署。由此,應該要預先規畫好自己退休後的財產。
失智症協會法律顧問鄭嘉欣也表示,當長者的錢不見了,最大的問題就是「他未來的生活由誰來養」?更何況,訴訟不僅曠日廢時,還更可能無法勝訴,拿回應得的財產。所以,在長者失智前「預先防範」,永遠比「事後訴訟」要來得有用及有效。
此外,湯麗玉也想奉勸有此困擾的家屬,一定要有「花一整年時間解決」的心理準備。因為根據失智症協會的輔導經驗,要跟家中長者談財產規畫,絕對不可能一次就順利解決。而與長者溝通,一定要記得以下的重點:
1.找機會(機會教育)
例如當長者說,自己最近腦筋退化很多,家人就可以藉此機會,順勢問長者「有何擔心」?當長者說出他的擔心時,家人就可以丟出幾個方法,供長者參考。在與長者溝通時,切記一定不要用「強硬」的態度,以免長者更加抗拒。
2.由誰說?
建議找長者最信任的人,可能是其他家人,也可能是家人以外的外人,甚至可能是看診的醫師。
如何讓長輩願意就醫?
湯麗玉建議,一般失智症診斷,可以看精神科或神經內科(有關失智症診斷專科醫師資源: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如果長者對於「精神科」存有戒心,可以看神經內科,並以以下方法,讓長者願意到醫院就醫及確診:
1.對於「平日常常這裡痛,那裡痛」的長者:頭痛、睡眠不好,你都可以去看一下神經內科。
2.對於「自己覺得什麼病都沒有,不用去醫院」的長者:就算沒病,也可以找醫師確認一下。
3.對於「喜歡享有便宜」的長者:現在醫院有好康的免費檢查(當然要與醫護事先套好招)可做。
4.對於「疼愛子女及孫子」的長者:最喜歡的家人一起看診(兩人都一起看診,但重點是家中長者)。
5.對於「喜歡吃美食」的長者:我們先陪你去醫院看診,然後再去醫院旁邊那家你最喜歡的餐廳吃飯。
當然,每一位長者的個性、喜好等都不同,建議有此困擾的子女們,試試不同的方法,應該可以找到解決之道。
降低失智導致財損的方法
1.建立平時的就診紀錄:根據「2021年全球失智症報告」,全球有高達75%患者未被確診,台灣則有近50%。其中,失智症患者的自尊與家人的不捨,在在都降低了患者就診意願。對此,專家不忘提醒「讓患者就診」的重要性。這是因為除了有專業醫療,能夠延緩病況的快速惡化外,就診紀錄也將是患者未來受到金融詐害時,可以提供給法院以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依據。
2.與銀行約定每日提款及匯款最高上限:也就是與往來銀行約定,設定每日提款或匯款的最高上限。如此一來,可避免銀行帳戶持有人單次損失金額過大。但是,在每日提領或轉帳上限以內的金錢,仍有損失的可能,且如果當事人因為失智而難以發現,也很難杜絕親近人「螞蟻搬象」式的金錢移轉。
3.信用資料註記或不動產預告登記:信用資料註記的意思是:當事人不願意再增加任何負債行為,例如申請信用卡、貸款或開立支票及本票等;至於預告登記之後,任何非產權擁有者要進行不動產產權移轉,銀行都要通知預告通知人(根據《地政法》第79-1條)。
以上預告登記及信用資料註記,都必須是「當事人」申請(信用資料註記方面,當事人不問理由,都可以提出申請;但如果是幫忙清償信用卡債或貸款者,也可以提出註記的申請)。家人如果發現當事人已有輕微失智現象,就算當事人不答應進行信用資料註記及預告登記(只限有不動產者),也一定要說服他們親自簽名蓋章及錄影存證。
4.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詳細內容請見「4.5意定監護契約+信託」一文中的輔助宣告及監護宣告重點。
5.信託:也就是與信託業者(銀行)簽立一般或預開型信託,將財產移轉到安全的第三方(受託人)處。透過安養信託「專款專用」及「財產保全」的功能,既能夠防止當事人被詐害,也解決了家人管理資產的問題。
6.年金險:以即期年金險為例,其最大的好處在於:只要進入年金化,保戶就不能解約或貸款,也不能擁有這筆資產的任何投資決策。如此一來,更可以杜絕掉保戶退休金被詐騙光的困擾。因為,除了年金險外的各種儲蓄險,不論是平準型、增額型,或還本型壽險,由於有一定的保價金存在,還是因為得以解約及貸款,而遭到有心人的騙取。
對於以上所列舉的幾種方法,律師鄭嘉欣就表示,目前最有效的預防方式,就是「信用資料註記」、「預告登記(限制登記)」及「預立信託」。至於「輔助或監護宣告」,也不是完全沒有問題。因為除了申請過程可能曠日費時,或是時常淪為子女間爭產的濫用方法外,最大的問題就是:選任的監護人並未真正管理好受監護人的財產,甚至出現挪為己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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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雪雯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22/12/27
作者簡介_李雪雯
現職《聯合新聞網》專欄作家,專職財經與醫療保健相關寫作。曾任《錢雜誌》、《商業周刊》主編、聯合理財網eMoney製作人、《Smart智富月刊》特約資深撰述、《iThome》電腦週報「CIO觀點」專欄特約撰述、《康健雜誌》、《商周財富網》、《Yahoo奇摩》專欄作家。主跑個人投資理財新聞20年,路線包括:銀行往來、股票、外匯、期貨、保險、基金、房地產、節稅、個人綜合理財規畫,以及醫療保健等議題。
擁有壽險、信託業務、理財規畫人員、投資型保單、產險、證券高級業務員、期貨業務員、外幣保單等相關證照,目前擔任多家財經雜誌的特約撰述,從事相關文章與書籍的寫作,並獨立經營「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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