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嫂薪資所得稅額 34萬5,000×13%-2萬5,900=1萬8,950
《家庭計稅》
不含圓嫂的家庭所得淨額 88萬6,000-34萬5,000=54萬1,000
不含圓嫂的家庭所得稅額 54萬1,000×13%-2萬5,900=4萬4,430
應繳稅額 1萬8,950+4萬4,430-12萬3,000=-5萬9,620
選擇4 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分開計稅》
瘦哥薪資所得淨額 125萬-7萬7,000-7萬8,000=109萬5,000
瘦哥薪資所得稅額 109萬5,000×21%-10萬5,100=12萬4,850
《家庭計稅》
不含瘦哥家庭所得淨額 88萬6,000-109萬5,000=-20萬9,000
不含瘦哥家庭所得稅額 0
應繳稅額 12萬4,850+0-12萬3,000=1,850
受扶養人身分改變怎麼辦?
萬一受扶養人在課稅年度當中身分有了一些變化,該怎麼扣減免稅額?舉例像是從學校畢業、從未成年而滿20歲、年度中死亡、終止境內居住,而有不同狀況,對扣減免稅額也會產生不同影響:
年度中畢業、成年
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單獨申報,或者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年度中死亡
A. 配偶健在者,由配偶辦理合併申報,仍然可以列報全額免稅額,但不能以死亡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只能列為配偶。
B. 沒有配偶者,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在死亡日起3個月內,以死亡人為納稅義務人申報。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按照當年度生存時間比率認列(如6月過世,則認列全額的1/2)。
年度中終止境內居住
A. 配偶仍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就可以由配偶合併申報納稅,並且可以全額列報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