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賣方的角度來看,選擇權則是一種義務,舉例來說,車商收了這10萬元,就有義務要賣這輛車給消費者,為了確保車商履行合約,可以要求車商要提供能履約的「保證金」,如同現在百貨公司賣禮券給消費者,也都會先提撥履約保證金到銀行,是一樣的道理。
總結一下,選擇權的買方有權利要求履約,但是,如果價格很差,也可以「棄權」,不要履約,所以,買方是「風險有限」,因為最大的損失,就是當時付出的權利金。
選擇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一定要履約,不管到時候行情漲得多高,或是跌得多低,都一定要履約,所以,才會常聽到選擇權賣方「風險無限」這句話,也就是因為擔心賣方屆時不履約,期交所要求選擇權賣方在交易的時候收取了權利金,還得多提供1筆履約「保證金」。
Q:聽說選擇權跟期貨最大的不同就是選擇權有時間價值,什麼是時間價值?
要了解時間價值是什麼之前,要先知道內含價值是什麼?內含價值就是現貨價格高於履約價的部分。
我們再來複習一下,前面有提到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買進選擇權,是預期結算日之前能漲到某個價位,例如,買進9,200點的買權,就是認為在結算日之前(含結算日)能漲超過9,200點。
如果現在的指數是9,300點,那麼這個9,200點買權的內含價值就是100點。
以2016年11月11日加權指數收8,957點,台指選11月合約買權(Call)9,100點,指數比選擇權還低,沒有人要拿比較貴的合約去履約,所以內含價值就是零(詳見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