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畢業的小文到新公司報到,人力資源主管(人資)告訴她,在任職滿1年後,就有7天特休假可放,她記得姊姊一年特休假有14天,為什麼差這麼多?
不同公司有不同的特休規定,但都要符合法律基本要求,根據《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到職滿1年可享7天特別休假(特休),3年以上可享特休10天⋯⋯,若公司未依規定給假,勞工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休假是勞工最關心的議題之一,特別是有薪假,也就是放假不上班卻依然有薪資可領,給薪的「特別休假」(編按:以下簡稱「特休」),就是勞工請假的最佳選擇。
除了「特休」之外,勞工的假期名目還很多,根據《勞基法》第38條,以及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一共可享有「例假日」、「國定假日」以及公司給的「休假日」3種假期。
這3種假期有何不同,勞工的特休又是怎麼計算的呢?為什麼不同公司,休假看起來有不同的算法?請看以下說明。
留意給薪假規定,別忽略自身休假權益
依《勞基法》規定,假期可分為「例假日」、「國定假日」、「休假日」3種:
例假日》勞工工作7日中,至少要有1天為「例假」休息,例如星期日即為例假日。
國定假日》指《勞基法》中的「國定假日」。2016年起,勞工工時從雙週84小時改為每週40小時,正式落實「週休二日」,因而連帶減縮國定假日放假天數,從19天縮減為12天,有放假的國定假日為:
1.國曆日期:元旦(1月1日)、228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兒童節(4月4日或清明節前一天)、勞動節(5月1日)、國慶日(10月10日)。
Tips_到職日應從試用期開始算起
雖然《勞基法》已取消試用期規定,但實務上,大部分企業仍有新進員工3個月試用期的條件,但到職日從試用期開始算,而不是3個月後轉正式員工才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