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若加班申請不選加班費而選補休時數,有什麼要特別注意?
A:勞工必須注意,雇主給的「補休時數」是多少。過去雇主多採「加班1小時、補休1小時」的方式計算補休時數,但因在平常工作日或休息日加班,加班費至少以「1又1/3」來計算,因此若是補休時數,應該也是「加班1小時,補休時數為1小時又20分鐘」才合理。若雇主仍以「加班1小時、補休1小時」的方式提供補休,等於是選擇補休時數的勞工吃虧。
至於沒休完的補休時數,可以折算成工資拿回現金嗎?目前《勞基法》未有明確規定,且很多企業有「補休時數必須在限期內休完」的內規,例如規定3個月內要把補休時數休完,逾時作廢,但因《勞基法》未對此做限制或調整,就以上種種因素來看,鍾文雄建議,勞工加班時,最好選擇「領加班費」較有利。
Q:原訂休息日加班8小時,後來只加班5小時,加班費要怎麼算?
A:若勞工休息日原排定加班,但未依原定時數出勤,未出勤的時數,必須向雇主請假,若是事假雇主可不給薪,病假雇主可扣半薪。
因此以此例來說,雇主只需加發休息日5小時的加班費,後面的3小時,勞工可依事由向雇主請事假或病假。
Q:部分工時勞工休息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A:「部分工時勞工」指的是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短的勞工,若部分工時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滿40小時,雇主也要依休息日加班標準給予加班費。
舉例來說,打工族阿弟時薪150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本月第1週連續工作5天,第6天仍上班,雖然1週總工時18小時,小於法定每週工時40小時,但因他連續上班5天,第6天即為休息日,該日出勤雇主須以「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計算工資給阿弟。休息日工作3小時,時數須以4小時計,當日應給付903元的工資((150元×1.34×2小時)+(150元×1.67×2小時))。
但若雇主不讓阿弟連續6天排班,而是以「上3天班,休1天再上3天班」的方式排班,就沒有「第6天為加班日」的問題,第6天的工資,一樣是450元(150元×3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