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翔在電子業擔任行銷經理已經有3年的時間了,平日上班認真工作,最大的休閒娛樂就是出國旅遊,他把過去2年共14天的特休假累積起來,讓自己去歐洲自助旅遊,玩得很盡興!
他以為只要年資滿3∼4年,就有10天的特休假,打算再一次累積假期出國旅遊,沒想到公司人資告訴他,在2016年底《勞基法》修法後,年資滿3年之勞工,可享有14天的特休假,但每一年度結算一次,沒辦法再累積特休假放長假了。阿翔有點失望,雖然特休假變多了很開心,但因不能累積,想放長假,只能再多請無薪水的事假了。
休假,是勞工最開心的一件事,放假遠離工作,能慰藉忙碌的身心靈,與家人培養感情,其實勞工更喜歡不上班,依然可以領薪資的假期愈多愈好。
勞工的休假可以分為2種,一種是國家訂定的「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另一種則是來自於公司提供的「休假」。其中「例假日」在2016年修法後,已明定勞工每7天中,有1天為例假日、有1天為休息日(詳見〈例休改革篇2〉),但「國定假日」與公司給的「休假」在本次修法是否有所變化呢?
公司給勞工的「休假」,依放假是否拿到薪水為基準,分為「給薪假期」、「不給薪假期」2種,其中「給薪假期」再區分成「特休假」及「一般休假」2種,「特休假」主要是依年資給付不同天數的假期,至於「一般休假」,則包含婚假、喪假、公假等,只要勞工於公司任職,符合請假條件,就有權向公司提出申請。
本次《勞基法》修法,僅針對勞工「特休假」部分做改動,其餘假期之相關規定,並未調整。但因調整特休假是在修法前一刻,才對外宣布,讓很多勞工不知道該如何計算自己的年資,以及修法後究竟能享有幾天的特休假,其實本次調整內容,主要可以包含4部分,以下一一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