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喵最近幾個月業績未見起色,她的主管要她自願降薪1成5或是自動離職,她覺得公司很過分,因為當業務就是底薪+獎金制,本來薪資就不高,業績不好領不到獎金就算了,還被要求降薪,要不然就得離職,這樣合理嗎?
小喵一想到房貸、女兒的補習費等開銷,如果負氣離職,萬一無法順利銜接下一份工作,該怎麼辦?她找了閨密文妙訴苦,在企業擔任人資的文妙提醒她:公司不能片面減薪,否則小喵可以反過來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上班族離職可分成兩種狀況:一是自請離職,在離職生效日若有假還沒休完,原公司就要把該休的假換算成工資給員工;另外是被動離職,也就是被資遣,公司則要依照員工的年資給付資遣費。離職情況不同,員工享有的基礎權益不盡相同,以下分別說明。
自請離職》年資愈久,需愈早向公司預告
如果想要離職,該何時提出辭呈呢?這又分成你跟公司簽的是定期契約或是不定期契約。如果是短期、通常是1年以內的定期契約,則契約期滿日就是勞雇關係終止日。若是較長的專案合約,契約期限超過3年者,一樣也要在30日前就跟公司提出。而若是不定期契約的勞工,則依照不同的工作年資有不同規定(詳見表1)。
被動離職》公司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資遣費
若公司因業務縮編、停業、歇業或員工表現不佳而想解聘員工,則要依法付出資遣費給勞工。但如果是像前例的小喵這樣,因為業績達不到目標,而被公司要求接受降薪或是自行離職的話,也可能遭雇主扣薪或半逼離職,小喵可以拒絕接受,或是有向公司要求資遣費的權利。
根據《勞基法》第22條與26條規定,公司應以全額直接付給勞工,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而雇主也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換句話說,雇主不能任意扣薪或是減薪,否則勞工亦可依循《勞基法》第14條,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求償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