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分家產,子女間大打出手,甚而對簿公堂的事件時有多聞,但可別以為這是有錢人家才會有的煩惱,事實上,一般小康家庭若沒有處理好,一樣會為繼承的問題撕破臉,因為糾紛的開端,常常不在於「錢」,而在於「感覺」。那麼,是否生前就該將財產過戶給子女?
1.節稅的考量: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的淨額並不高,且遺產中包含持有很久的不動產,選擇生前贈與比較不划算。若財產數額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於生前及早規畫,分年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2.自主分配財產:由於台灣繼承制度有「特留分」與「繼承順位」規定,若長者想要充分掌控財產的支配權,將較高的比例分給特定子女,不想按照法律規定平均分配遺產,或是分給沒有法定繼承權的親友或照顧者,就一定要在生前透過贈與,或預立遺囑等方式處分。
3.透過信託管理:若擔心提早將財產過戶,不善理財的子女會散盡家財,不妨善用「金錢信託」,例如與銀行約定實施資產分配計畫,將家產設定年限,依約定每年平均分配給子女,或在合約中要求投資計畫,避免存款縮水。為了保障長輩未來的生活無虞,亦可簽訂「退休安養信託」,指定信賴的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退休金專款專用在長輩的生活費、醫療費及養護費。
過戶後若子女不孝,能否要回財產?
長輩生前把財產處理完畢,雖然了卻一樁心事,但不免擔心財產過戶後,碰到子女翻臉不認人,未善盡照顧之責任,是否有辦法把之前給出去的財產要回來?
事實上,生前分配財產屬於贈與行為,贈與人若想要回財產,只要掌握以下2原則,就能撤銷贈與,討回老本:
1.附負擔與條件做為提醒:為了保障贈與者的權益,民法規定,在贈與的同時可以附加「負擔」或「條件」,藉以約束受贈者的行為。例如,支付父母生活費用的「負擔」,或多久探視一次的「條件」,當負擔或條件沒有實現時,可以撤銷贈與或主張贈與失效,進而請求返還贈與物。
2.依不扶養、故意侵害撤銷贈與:贈與時即使沒有附負擔或附條件,當子女不孝時,在一年內還是可以依據規定撤銷贈與,包括分得財產的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或是對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兒女、孫子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例如辱罵(公然侮辱)或虐待毆打(傷害罪)等。不過,只要取得贈與人的表示原諒,此一撤銷權就會消滅(可參考《民法》第416條規定)。
死後留下來的,不一定都是遺產
無論你是想預立遺囑,還是要繼承財產,都要先有所謂「遺產」的概念,因為不是所有的資產,在死後都會順理成章的變成「遺產」。整體而言,要知道真正的遺產有多少,可以依此公式計算:
遺產=資產-債務-配偶應分配的財產(依夫妻財產制)-稅捐
1.資產:依國稅局規定,不動產是以長輩死亡時的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有價證券則以繼承開始日的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估算。
2.債務: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除非有約定的共有財產,否則需直接由負債的一方清償。
3.配偶應分配的財產:依據我國法律對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死者的配偶有剩餘財產請求權,也就是配偶可先拿走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其餘財產才會變成其他人可繼承的財產。
4.稅捐:「遺產稅」的應納稅額,是按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的「遺產淨額」,再乘以稅率10%計算而來。須提醒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親屬配偶的財產,一樣得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本文摘自第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