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爺是在北市某一商圈經營20多年的老店長,有天,店裡來了個10幾年前的老客戶,才聊個兩句,眼前這個50多歲男人就哽咽了起來。這才知道,他們家出了變故──兒子在大學畢業前被初戀女友背叛,加上畢業後找工作不順利,一時間承受不了壓力接踵而來,竟然想不開在自己房間裡自縊。獨留兩老待在房子傷心,後來決定出售台北房子、搬回台南老家,於是第一個就想要找馬爺幫忙。
確實,出過事的房子價格一定便宜,但國人有忌諱,凶宅不好賣也是事實,老朋友遇到這種事情,價格賣低了怕朋友吃虧,賣高了總覺得對不起下一手買家,光是訂價格就得琢磨許久,馬爺又不想把房子交給專收凶宅的投資客,想來想去怎麼處理都為難,但擔心老客戶被占便宜的責任感,讓馬爺還是硬著頭皮接了下來。
不過,凶宅真的很難賣,一間房子拖了快3個月還是沒動靜。馬爺想這樣下去不是辦法,決定約老朋友碰面換約,再一起去祭拜他兒子。
世間事就是這麼奇妙,就在拜拜完沒2週,剛好有個美國回台定居的年輕ABC,沒有什麼忌諱,主動找到人在台南的屋主。2人很快談攏成交。馬爺雖然沒賺得服得費,倒也處之泰然,不過玄上加玄的是,在協助處理完老客戶的房子後,馬爺的手邊突然進了好幾件租案,也冥冥中有人牽引似地一一順利找到承租方,價錢也都一拍即合。忙完幾天,有天他心血來潮結算一下,有點驚愕地發現,後來這幾筆租案收到的服務費總和,與如果成交那間凶宅的服務費竟相差不多,還多了些零頭,彷彿就像是有人特意安排了這一切要酬謝他。
「有時候,好兄弟比人還有江湖道義。」馬爺說的時候充滿感慨。
馨講堂》鬼屋不等於凶宅
很多人認為鬧鬼就是凶宅,但凶宅不能與鬼屋畫上等號。雖然國人很忌諱凶宅,但其實在《民法》裡卻沒有相關規定,目前業界普遍依循的定義是內政部於97年7月24日解釋「凶宅」認定標準,以便明示於不動產說明書內, 減少紛爭。其函釋內容謂:「查本部訂頒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尚無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非法律名詞。惟按內政部92年6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地現況說明書』頁次11內容,『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即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在104年10月份開始使用的不動產說明書更具體指出,凶宅是「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也讓凶宅定義更為具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