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堵金控大股東干政,金管會出手修法,若大股東不當干預經營,金管會除可處罰鍰最高新台幣5,000萬元,還可限制大股東行使股份表決權、停解職所擔任或指派的董事,甚至限期處分家族持股。
近年陸續有金控大股東干政,因無法源可對大股東課責,金管會先前僅能對金控或金控高階經理人祭出重罰。為防堵金控大股東手伸太長卻罰不到,金管會今天公告「金控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60天,力拚今年9月將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有3大重點,第一,大股東若不當干預金融機構決策而有礙金融機構健全經營,金管會將有課責大股東權限。
金管會除了得向大股東處以罰鍰外,可限制大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行使表決權、可限制以大股東自己名義或直接間接指派代表人當選或擔任董事、可解除或暫停以大股東自己名義或直接間接指派代表人擔任的董事職務。
若大股東經處分後仍未改善,金管會得命大股東限期處分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未依所定期限處分持股者,金管會可再處罰鍰。
實務上,金控大股東除了自然人持股外,多半還以家族基金會、投資公司等名義持股。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表示,金管會限期處分持股範圍,除了大股東以自己名義持股外,還包括大股東具有控制力的持股。換言之,若大股東不當干預金控經營,當初申報持股時放在同一人、同一關係人群組的家族持股,都可能遭金管會限期處分。
第二,針對大股東未依規定經金管會核准而持有股份,或申報申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以及經核准持有股份後有不符合適格條件共3大情形,增訂金管會得處以罰鍰、限制股份表決權、限制或停止大股東直接間接參與公司經營、或命大股東限期處分持股。
第三,金管會針對金融機構負責人增訂行政罰,針對失職的金控及銀行負責人,包括在金管會予以解職前已離職的負責人,金管會除了可處罰鍰、調降月薪、停解職處分外,金管會明定自停職日起最高1年內或解職日起最高5年內將不得在相關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
同時,為求寬嚴並濟,金管會同步增訂金控法「微罪不罰」規定,明定金管會針對違規情節輕微者或改善完成者,得免予處罰。
小檔案_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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