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青在出版社上班多年,去年年底頻頻被主管召見,暗示她的工作能力不佳,影響整體團隊效率,在後來的兩次面談更直接明示:老闆很不滿意怡青的表現,怡青最好自動辦理離職。
怡青臉皮很薄,經不起主管的冷言冷語,主動遞出辭呈。在過年前丟了飯碗,不僅年終獎金沒著落,連資遣費也沒拿到,甚至還被朋友數落:「真不懂得爭取自己的權益!」
先找勞工局調解,再找法院訴訟
律誠聯合法律事務所游開雄律師指出,常見的惡意解雇案例,大多是雇主為了規避支付資遣費而引起的。
以怡青為例,根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事先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但雇主必須要依照年資付給怡青一筆資遣費,否則,怡青可以循以下的程序爭取權益。
Step 1:找各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
勞工局的調解委員會將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召集勞資雙方一起調解,如果雙方各執一詞,無法達成協議,則調解委員會再進行仲裁。如果勞資雙方均同意仲裁結果,便不需要訴諸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