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幾椿名人的婚姻新聞,都引起社會熱烈討論,包括喧騰一時的王靜瑩家暴事件、阿羅哈客運董座陳瑞玲與前夫官純良之間互告官司,以及立委柯俊雄的前妻張美瑤,因連續3個月未收到柯俊雄的贍養費,憤而告上法院要一次討回960萬元等。
過去台灣社會,贍養費多以妻向夫要求者為多,至於阿羅哈客運董座陳瑞玲,被前夫控告外遇並要求鉅額贍養費,則是國內較為罕見的由男方向女方要求贍養費的案例。
陳瑞玲的前夫官純良,因太太主動要求離婚,而理直氣壯地要求贍養費,讓人不禁疑惑:不論是先生或妻子,只要主動先提離婚要求者,另一方就可以有理由要求贍養費嗎?
其實,許多夫妻協議離婚,但都不易談妥,大多就是卡在贍養費部分,加上很多人不清楚法令,來不及在對方脫產前就先清查,贍養費到頭來都是一場空。以7個有關於贍養費的法律知識,值得了解。
知識1: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一方才有要求贍養費的資格
夫妻雙方誰才有資格提出贍養費的要求呢?依照民法1057條,「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使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蔡惠子律師表示,可見贍養費由誰付,和誰先提出離婚請求並不相關。
知識2:誰該支付贍養費,可以採協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