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一個演講的場合裡,有人問我一個有關綜合所得稅的節稅問題,希望我能做詳細分析,幫他省些稅。
把孝養金變房租的節稅妙招
這個問題所涉情況如下:納稅義務人目前單身,父親為他的撫養親屬,父親所享有的免稅額74,000元可以讓他少繳9,620元的稅〈以稅率13%計算〉。
由於前述的演講曾提到房租可列為列舉扣除額之一,最高可扣除12萬元,節稅效果更大,於是這位納稅義務人有個「構想」是,名義上由他向父親租房子,扣除額由標準扣除額改為列舉扣除額,也就是從44,000元提高為12萬元,加上買保險的保費24,000元,共計144,000元,也就是採取列舉扣除額比標準扣除額多了10萬元(144,000-44,000),但是可少繳13,000元的稅〈以稅率13%計算〉。
等等,眼尖的人可能已經發現,這樣的安排會變成他父親也有所得〈本來是無所得〉,也就是稅法上的租賃所得,不一定對他有利,因為撫養親屬的所得也須申報。關於這一點,這位納稅人的想法是12萬元的租金收入,按目前的規定可先扣除43%的成本,以57%申報,所以實際上的申報額是68,400元,還少於免稅額的74,000元,還是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