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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智富月刊106期
不能用忘記或未收到稅單為欠繳理由
欠稅後果 罰金與查扣財產伺候
撰文者:劉育菁
20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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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就是一例。由於業務範圍遍及全球,Michael幾乎有半年時間停留國外,不久前他被公司派到大陸出差2個月,5月中旬回國才發現,汽車牌照稅單被老婆塞在抽屜,早已過了4月30日的繳納期限。
還有一種最常發生的欠稅情況,就是納稅人本人沒收到稅單。Ray從南部北上工作,一年難得回老家一趟,由於稅捐機關多半是把稅單寄到老家的戶籍地址,等到年節返鄉時,Ray驚然發現,媽媽把稅單收起來,等他年底回家後,才發現除了稅單外,還有補稅單及罰款通知,加總下來還要多付數千元,真是心有不甘,但也不知如何是好。
本人沒收到稅單 還是得繳稅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稅單必須經過「合法送達」後才發生效力。至於怎樣才是合法送達呢?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規定,除了向納稅義務人本人送達外,也可以向代理人、代表人等相關人員送達。
換句話說,如果子女在外地工作,稅單由父母、配偶代收,也算合法送達;或是房東將房子出租後,稅捐機關將地價稅或房屋稅稅單,寄到出租地的地址,由房客代收,也算是合法送達。
不過,若是稅單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找不到同居家屬代為簽收的情況,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稅捐機關還能採取「寄存送達」,也就是將稅單寄存到納稅人戶籍地所屬的郵局,這也是另一種合法送達的方式。
因此,納稅人若發現門口或信箱留有郵局的送達通知,千萬不能掉以輕心,應立即到附近的郵局詢問或領取掛號文件,納稅人不能以沒有收到稅單,就認為自己可以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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