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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mart智富月刊108期

    就算承租人積欠,房東有責催繳

    拒繳管理費 管委會有權強制搬離

    撰文者:洪小玲 2007-08-06 瀏覽數: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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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繳交社區管理費,管理委員會有權力強制該住戶搬離嗎?如果社區管理委員會不善盡職責,卻要住戶繳交管理費,那住戶有什麼反制方法呢?近年來公寓大樓的管理相關問題糾紛頻傳,上述問題是最典型的案型。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律師姜智逸表示,在他所處理的案件中,管委會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屋主以房屋未使用或承租戶未繳等理由拒繳管理費。

    除此之外,台北市健康新城C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徐魯湘以他親身管理的經驗表示,除了管理費,公共基金收取標準及積欠、水管漏水問題,也是引發糾紛的來源。

    先寄發存證信函 再向法院起訴

    姜智逸指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屋主即使沒有居住事實,仍須繳交管理費,該條例第21條規定,若欠繳費用超過兩期或達相當金額時,管委會就可以訴請法院命其支付應繳金額及所生利息。

    就算是把房子租人,管理費的繳交義務人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就算房東與承租人約定管理費的負擔方式,房東仍須負起催繳責任,不能因此而逃避繳交管理費的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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