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今年報稅季節又快到了,最近我正準備蒐集去年相關所得及費用資料,以供報稅之用,其中,因我以自用住宅向銀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支出,在95年約有20萬元,但因我在96年將原來的房貸銀行轉換,並增貸100萬元,全年利息費用約提高至23萬元,因利息費用總額仍在每戶30萬元利息費用免稅扣抵限額內,因此,我想應該不會有問題。但最近聽聞,自用住宅增貸部分不得列為利息扣抵,不知是否真是如此?(台北 黃先生)
A:從2001年起,政府為減輕購置自用住宅者之稅負,購買自用住宅的房屋貸款利息,得於在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即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1屋為限。有下列4要件要符合:
1. 符合自用住宅的意義: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 房屋持有人:必須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年度內辦妥戶籍登記。
3. 一屋為限:每一申報戶只能申請1屋,不是用累計的。
4. 舊貸換新貸亦可認列:將原貸款轉至其他較優惠銀行也可以繼續認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