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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智富月刊122期
未詳細觀看保證人條款,小心債主找上門
一個簽名28萬!別當小額貸款的人呆
撰文者:吳修辰
200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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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簡榮宗提醒,小徐的案例中,有3個保人,只有一個是女生,就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來說,女性債務人還債的機率,高於男性,很有可能因此才會被資產管理公司鎖定為追討債務的對象,女性消費者為人做保的風險,更要小心。
為人做保時,先搞清楚是哪一種保證人?
一般而言,向銀行進行房貸或者無擔保信用貸款時,銀行都會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法易通」董事長鄭鵬基提醒,目前的保證人分成兩種:「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此兩種保證人身分的差別,在於會不會被優先追償。因此消費者若擔任保證人,簽名之前,一定得先看清你所簽下的是屬於那一種保證人。
舉例來說,如果同樣是幫別人做保,連帶保證人與借款人負相同責任,抵押品不足的部分,就要由連帶保證人付,風險較高。但一般保證人,要等到銀行真的跟借款人都拿不到錢了,才能來追償,風險較低。但如果一般保證人簽下拋棄「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就變得跟連帶保證人一樣。
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房貸及消費性放款時,如果已經有足額擔保,不得再找連帶保證人。而且保證人保證金額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日後求償,應先向借款人追償,不夠的才能找保證人。但實務上,許多銀行卻跳過這個程序,直接找保證人求償。
金管會已經就相關規定,召開過公聽會,訂出三項新要求:第一,禁止銀行用「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的名義,變相找連帶保證人。第二,找一般保證人時,不得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第三,而且現在的新規則也明訂,簽約時,銀行必須當面跟連帶保證人充分說明,其負擔保證的法律責任及風險,契約上要寫清楚未來求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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