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怎麼說】
歐亞法律事務所吳旭洲律師:主張銀行銷售不當,造成侵權
1. 強調若非理專介紹,根本不會接觸連動債:
銀行出售連動債疏通失通常很明顯,例如投資條件與商品未說明、太過強調獲利、使用內部參考文件作為傳單等等,皆可證明銀行銷售流程有疏失,造成你的權益受損。
2. 引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以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
主張理專不誠信或故意不告知的行為導致侵權,理專的雇主,也就是銀行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3. 要理論先找分行主管:
銀行總行均有法務人員,策略上,建議先不找總行理論,鎖定分行主管交涉。
4. 主張銀行負連帶責任:
引用《財管規範》第10點第2項,強調銀行未建立監控機制避免理財人員不當推介、銷售行為,把在國外只賣給機構法人的商品拿來賣給國內散戶。第10點第6項亦規定,如推介、銷售其他機構發行的商品,有關推銷不實商品或未善盡風險預告之爭議責任,應由銀行負責。
中天國際法律事務所周奇杉律師:逼理專出庭作證
作證是公民義務,而且要據實陳述,若理專不說實話,會吃上作偽證官司。若理專與銀行已經套好說詞,所保留的書面文件可做證明與對照,你甚至可以要求測謊,強調理專要對得起道德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