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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智富月刊132期
管理資產規模上百億,本身卻苦哈哈
投信公司淨值低 小心為妙
撰文者:陳淑泰
20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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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一準則第20條,卻對銷售基金的機構做出嚴格規定,若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不得進行基金銷售。
也就是說,基金管理者的財務結構差,頂多是無法募集新基金;但是基金銷售者一旦出現低淨值情況,卻是連基金都不能再銷售。
承擔風險能力降低 恐引發惡性循環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總經理吳復興就提醒,這類低淨值的投信公司,除了承擔風險的能力降低之外,他們依靠管理費支付營運所需,在無法新募基金或追加額度的情況下,管理資產的規模愈來愈小,管理費收入也跟著減少,成為一種惡性循環,未來的經營當然會受影響。
針對低淨值投信愈來愈多的現象,負責投信投顧管理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第4組組長蔡麗玲表示,這些淨值過低的投信,主要是幾年前處理結構債,主管機關要求大股東必須承擔不良債券損失所造成,不是因為轉投資不當所造成淨值的減損。
而且每股淨值低於面額的公司不能募集新基金,會使業務發展受到影響,所以蔡麗玲相信,這樣對投信公司應該會有「壓力」。她指出,部分投信的母集團已訂出增資進度,只是必須說服專業法人股東增資,所以時程比較慢。
蔡麗玲說,站在證期局立場,當然希望這些投信公司能盡快改善財務結構,而且現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也有強制移轉的機制,如果這些投信公司財務狀況有什麼風吹草動,有影響基金收益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就可直接指定其他投信公司代為管理承受,也就是把基金強制移轉出去。
沒出事,所有法規都看似完備。只是就算結構債、乃至雷曼債是投信公司的歷史共業,但在大部分投信公司都已打掉虧損,陸續完成減、增資後,回頭看看這些尚未增資的投信公司,把錢交給他們管理,你安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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