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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智富月刊140期
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之冠,深怕人財兩失
老公外遇 我該如何討贍養費?
撰文者:王妍文
20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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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請求的贍養費,並不是要多少就給多少,而是只能要到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賴芳玉指出,法官會依照對方的經濟能力與當地的生活消費水平來判決贍養費多寡,若在大台北地區,多在每個月2萬元以下,而大台北以外的縣市,常不到1萬元。
甚至,如果你還具有工作能力,贍養費通常就只給半年到1年,以協助你度過找工作期間的經濟窘困期,千萬不要妄想因為對方有錢,就可以請求到巨額的贍養費。
屈立楷指出,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走到離婚階段,其根本原因都是情分已盡,所以要談起錢來,一定是據理力爭,不會太顧情面,所以要爭取贍養費並不容易。
不過,賴芳玉和屈立楷都認為,若雙方育有子女,在血緣相連下,不管男女都會願意掏錢,負起養育責任,此時不妨將金錢重點擺在爭取子女教養金上。廖清碧建議,較好的說法有以下幾種:「為了讓子女能在經濟上更安定,你覺得該怎麼辦比較好?」「你可以不用管我,但是小孩不能讓他餓肚子、沒地方住!」「我們一起來負擔子女的生活教育費。」
2. 按月拿還是一次付?
避免對方哭窮拖延 以資產作價,先落袋為安
在給付贍養費或是子女教育金時,常常遇到對方以「我有錢一定會給你,但是我現在就是沒錢!」「我有多少錢你都知道,不是我不願意付!」等哭窮戰術來迴避責任。賴芳玉建議,協議離婚時,最好採取一次收受的方式,避免對方只支付幾個月生活費後,就要不到錢、甚至找不到人。她提醒,除非是法院判決離婚,雙方協議的內容才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協議離婚,一旦對方失守諾言不給付時,法律是無法強制他支付。
但在給付時,如果對方無法一次拿出錢來,賴芳玉建議,就用資產作價,以多退少補方式來處理。
例如,資產是房子時,過去總認為,若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先生或是太太名下,離婚後房子就隸屬登記者。但現在民法已修訂為,除非事先約定「分別財產」制,否則房子就視為「共同財產」,因而離婚後,夫妻各自擁有一半的權利。此時可要求給付方以房子作價,一次給付贍養費與子女教養金。賴芳玉表示,在雙方談離婚時,有一方因拿不出錢付贍養費,而不肯答應簽字離婚時,若有房子或車子等資產可以作價,對方就不用額外去籌借一筆錢來支應,也會比較容易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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