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招》搞懂海外所得,申報時才免受罰
海外所得自99年起開始課稅,這讓在海外擁有資產及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的所得人煩惱不已,到底哪些財產需要申報,才不會陷入被罰的危機?
簡單來說,只要是海外所得,且超過100萬元全數要申報,舉凡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的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財產交易所得、退職所得,及中獎的獎金等其他所得都屬於海外所得課稅範圍。
海外所得總額逾100萬須課稅 稅務小博士》容易被忽略的2項海外所得1. 境外保單 境外保單所給付的保險金再匯回台灣,已不是保險給付,而是境外所得。根據財政部公告,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依照不動產、有價證券或其餘財產的不同按實際成交價格12%到20%計算所得額。既然是屬海外所得,就需合併其他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計入最低稅負申報。
2. 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收益 自99年1月1日起,「投資收益」在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依各類所得計算,併入「要保人」當年度的所得中申報所得稅或最低稅負。若保單連結標的是境外基金或連動債,且單年度贖回所得與其他個人海外所得相加後,如超過100萬元,則需全數列入最低稅負總額。
境外基金或連動債納入計稅所得算法:
=贖回總額-原投資金額-手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