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4》是否需要簽立本票? 目前仍有不少銀行會要求消費者,在簽訂信用貸款時,同時提供和借款金額相當的本票。所謂「本票」,形同借據,但為具法律效力的借據。假設借款人違約不還錢,銀行可以直接拿本票像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旦法院認定借款人有觸犯票據法規定,就可以採取扣薪水、查封不動產、假扣押等方式,要求借款人還錢。
同時也是執業律師的游開雄認為,本票是支付工具,而不是擔保工具,銀行已經要求借款人簽訂契約,就不應該再簽訂本票。
游開雄曾經處理過因為本票而產生的信貸糾紛,借款人的貸款總金額為100萬元,已經償還20萬元,但是剩下的80萬元暫時無力償還,銀行就以100萬元本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判定借款人應該償還100萬元。借款人為了已經償還的20萬元,必須再透過冗長的法律程序上訴,才能夠降低還款金額。因此游開雄提醒,借款人在簽訂本票之前,一定要先考量自己還款能力,避免日後不必要的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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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1》登入台灣銀行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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