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1:成立管委會的必備4步驟
步驟1》預售屋銷售達5成,3個月內就要召開區權人會議 預售屋在銷售達5成以上時(有向地政機關申請「第1次建物所有權登記」的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達半數以上),身為召集人的建商(或起造人)就必須在3個月內,召開第1次區權人會議。為完成後續的管委會成立與點交作業,建商一般都會依法召開會議。若沒有在期限內召開,區權人得以向主管機關反映,建商將會被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若限期內不履行還能連續處罰。
名詞解釋_區分所有權人
擁有區分所有建築物的人,意即屋子的所有權人。
名詞解釋_區分所有權比例
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面積(包括你擁有的主建物及附屬建物)與所有專有部分面積總和的比例。例如你專有部分的面積為30坪,整個社區的所有專有部分面積總和為3,000坪,那麼你所占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就是1:100。
步驟2》推選管委,成立管委會 在第1次區權人會議中,由區權人互相推選出管理委員(以下簡稱管委),成立管委會。並可由票數最高的委員,直接或擇日召開管理委員會議,推選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主委可再從管委當中,委任副主委及財務委員。主委對外代表管委會,而未來召開區權人會議時,就必須以主委或管委擔任會議召集人。
步驟3》制定住戶規約 規約就是所有住戶必須共同遵守的約定,規約的制定,必須由區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