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後樂以「約定專用部分」為例,公寓大廈原本屬於全體屋主的共有部分,如果約定讓其中一人或數人,做為私自專用,就稱為「約定專用部分」;但內政部範本裡僅有名詞解釋,若社區有這樣的約定,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在規約中詳細增加說明,如下:
原有規範 :《內政部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按社區實際狀況修訂規約 :
狀況1》存在1項約定專用部分,可直接載明
範例:約定專用部分:本公寓大廈中庭1號1樓前面積30平方公尺空地,約定供1號1樓區分所有權人專用,其位置及範圍標示於本規約附件1「約定專用部分位置界線標示圖」。
狀況2》存在1項以上約定專用部分,可另外用附件表列
範例:約定專用部分:本公寓大廈約定專用部分,詳載在於本規約附件1「約定專用紀錄表與位置界線標示圖」。
要點4:設定區權人會議決議門檻社區管理的重要大事,都必須經由區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才能實行,包括訂定與修訂住戶規約、重大修繕事項等。區權人會議的決議成立標準,如果沒有另外在規約內制定,就必須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決議成立需要達到什麼門檻?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大部分的社區住戶參與會議的比例普遍偏低,要達到2/3出席、3/4同意的門檻,並非易事。饒後樂鼓勵社區可在規約內修改門檻,建議的合理比率為1/2以上出席、1/2以上同意,也符合過半數的民主原則。甚至可以考慮以「投票」取代「出席」,大幅節省時間成本,也能提高效益。
該如何以投票方式提高參與率呢?管委會主委可以將開會要討論或決策的事項以書面方式呈現,然後設計選項,讓住戶依照意願勾選,並在1樓管理櫃檯處設立1個票箱,讓住戶投票。若是每個樓層找1個代表,在開會前向同層住戶收取意見回函,這樣就可以大大提高參與效率,但又不需要住戶一定得在同一時間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