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每年11月繳納
1分鐘認識地價稅
1.繳納期間:每年11月1日∼30日(10月陸續收到繳稅通知)
2.課稅期間:每年開徵1次,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3.逾期未繳:每逾2日按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除滯納金外,稅捐機關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4.誰該繳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在誰名下,就有繳納地價稅的義務,萬一有多位所有權人,地價稅則按比例計稅。也有例外,例如所有權人老王向小陳收取一筆費用,約定在一段期間內,小陳擁有使用這筆不動產賺取收益的權利(典權,詳見名詞解釋),在約定期間內由小陳繳納。
應納稅額=公告地價*適用稅率(一般是千分之10起跳,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2)
根據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了依法應課徵田賦者外,即是地價稅的課徵標的。」永慶房屋交安事業部高級專員黃玉萍表示,目前已經停徵田賦稅,因此只要是私有地,就會依最新的公告地價目前課徵地價稅。公告地價每3年調整一次,最快可能明年改為每年機動調整,民國99年最新全國平均公告地價,較上次漲4.24%。
地價稅的課徵基礎是按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的地價總額合計課徵,換句話說,假設老王在台北市有3間房子,每間房的土地持分都要課稅,但老王每年只會收到1張地價稅單,稅捐單位會把老王在台北市內所擁有的土地,加總後一併計稅。如果老王在台中還有另1間房子,那麼就會收到2張地價稅單。
地價稅共分為6種計稅級距,各地國稅局每年會依最新公告地價來計算,並寄發稅單。
名詞解釋_典權
典權是一種「用益物權」,目的在取得不動產的使用、收益權能。假設老王有一筆土地,小陳支付典價100萬元給地主老王,約定小陳未來10年可以自由使用該筆土地,期滿後老王可以原典價贖回土地。在這種關係中,小陳是「典權人」,老王是「出典人」,小陳對該土地有「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