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得稅 不論賺賠都得繳
只要賣房子,隔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就要把賣房子的所得(賺錢出售)或是損失(賠錢出售)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中申報所得稅。
該申報多少金額呢?共有兩種計算方式,端看出售時是賺錢還是賠錢,再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賺錢出售》按照核定契價按比率申報
應納稅額=出售年度的房屋現值(核定契價)*評定比率(各年度不同,表1以98年度為例)
如果房子是繼承而來,或是前一手買進的價格低於這次賣出的價格,換句話說,就是「賣房子有賺錢」者,就適用以成交年度的房屋現值,乘上台灣各地的所得標準課徵(以98年度高雄市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9%核課財產交易所得,詳見表1)。
因房屋公告現值遠低於成交市價,用較低金額申報所得,可以少繳點稅金。
賠錢出售》按實際售屋收入扣除成本申報
成交市價遠高於公告現值,若能舉證賣價扣除成本後較當初購入價格低,可列入財產交易損失中抵稅。
應納稅額=不動產出售價格-必要成本-移轉費用
購屋成本》包括取得房屋的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含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另外,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費用,全都可以扣除。
移轉費用》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契稅 會有政府專人來評價
至於買進房子,也有稅要付,第一個是要負擔「契稅」。這是在取得不動產物權時,按其「契價」對取得權利之人所課徵之賦稅。契價評定的標準是由縣市稅捐處指派人員,依房屋建築材料、構造形式、使用種類及工商業交通情形進行評價。並以房屋目前造價的殘值為公定的契價,做為基準課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