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購屋人在預售屋接待中心看屋時,常因一時衝動下簽約,沒仔細看清楚合約裡記載了許多大小事項,事後因此違約而遭到罰款,不僅損失大筆銀子,還招惹惡劣心情上身。
事實上,各家建商所提供的預售屋契約書大同小異,不過,一致的是,因為契約書是由建商所提供,因此整本契約的罰則多是對建商有利的情況。舉例來說,若購屋人因違約而遭到罰款,根據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定,最高罰款不應超過總價款的15%,但建商可能在此作文章,將罰款比重提高,形成對購屋人較為不利的情況。
面對這樣的景況,購屋者要如何自保?接下來,就針對罰則部分做詳細解釋,針對逾期繳款、所有權移轉延遲、交屋延遲、以及違約等4種情況可能會出現的罰則進行探討,提醒消費者有哪些權益可以爭取。
1.繳款、開工
超過5天未付款就開罰
在〈繳款篇〉曾經提到,買方在繳納工程款時,各期工程進度的付款,必須在工程完工後,才能向消費者收取費用,且每次繳費間隔時間應超過20天。但如果消費者過了繳款期限卻未付款,建商有權對消費者罰款。相反的,建案都有開工時間表與取得使用執照的期限,若建商未按照開工日期動工,買方同樣可向建商要求罰款。
▲進度延遲,買賣方各有罰則
名詞解釋_使用執照
建築物興建完成後,須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購屋人才能入住。營建署依據核准資料統計使用執照核發面積、戶數,這項數字可以視為營建業完成營造的數量,也就是當年投入市場的新成屋數量。
2.所有權移轉
任一方拖延登記,都會被罰款
根據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定,土地與房屋的所有權要在使用執照核發4個月內,買賣雙方必須備妥所有文件,申辦相關稅費、權利移轉登記等。
賣方必須負責處理完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手續,所有程序皆由建商指定的地政士來處理,買方主要工作是配合建商完成移轉登記的工作,但是,如果有任何一方拖延,就會產生罰款,此時必須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