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國100年開始,海外所得須納入個人綜所稅申報(指99年度海外所得須課稅,於100年申報),有海外收入的人已經陸續收到各金融單位的扣繳憑單了。如何知道這個今年剛上路的稅制跟你是否有關?該怎麼申報?且看以下分析:
3個準則,判斷是否要申報
只要收到海外所得稅扣繳憑單,都要繳稅嗎?其實不一定,你可從該筆所得的來源、高低,來判斷自己是否需要申報:
看所得高低》3條件同時符合才須申報
依財政部規定,以下3大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需要申報海外所得稅:
(1)中華民國境內的居住者,即有戶籍或一年內住滿183天的個人;(2)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3)同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看所得來源》大陸地區屬於境內所得
台灣以外的所得都是海外所得嗎?不是。境內所得是指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除外)來源所得;換言之,海外所得是指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的所得,包含香港及澳門的所得皆是。舉例來說:台商藍先生收藏一只古董花瓶,如果在倫敦蘇富比或香港佳士得拍賣,拍賣所得就屬於海外所得;如果古董花瓶在北京拍賣,就屬境內所得。
看所得種類》10大類缺一不可
所有海外所得或收入統統都要申報嗎?是的。海外所得的項目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一樣分為10大類所得:
(1)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薪資所得、(4)利息所得、(5)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7)財產交易所得、(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9)退職所得、(10)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