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1:採「預告登記」,未來過戶產權
優點:買方可以確保房屋產權,賣方無法任意處理
缺點:產權約定一定時間後(如1年5個月後)才能移轉到買方名下,因此買方無法申請貸款,賣方無法及時拿到全部屋款
風險:
買方➔若房價上揚很多,屋主可能反悔不賣
賣方➔若房價下跌許多,買方可能反悔不買
因為奢侈稅的規定是買賣雙方在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後的30天內要申報,認定的就是「不動產買賣契約」的簽訂日期,因此在6月時市場上會有所謂的「日期回填」法來避稅,就是只要把買賣契約的簽約日押在5月31日前,也就是奢侈稅實施前,就可以避開奢侈稅。
不過,在時序進入7月後,這個方法就已經不再適用,因為時間差太遠,簽約日不可能回溯到5月底。
既然是以不動產買賣契約的簽約日期為訂定標準的話,若買賣雙方簽署的合約並非買賣契約,而是以其他合約方式,再透過「預告登記」的方式,約定賣方無法進行不動產買賣移轉權利,就可以完全不必考慮奢侈稅的問題。實際操作方式。
名詞解釋_預告登記
法律上的解釋是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
講白話一點,就是由買方為請求權人,賣方是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買方向不動產所屬的地政機關申請賣方在約定期間內,非經買方同意,不得私自處分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