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3:維持名下僅1戶自用住宅
優點:合法,且課不到奢侈稅
缺點:售屋所得不宜馬上匯回原所有權人
風險:
買方➔無(此方式不涉及買方)
賣方➔ 可能有贈與稅負
不動產相關的奢侈稅辦法有11項豁免條款,包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1戶自用住宅、銷售因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均排除適用。也就是這些房子即使在2年內買進賣出,也不用課奢侈稅。
目前市場上已傳出有夫妻意圖透過假離婚方式,維持各自名下有1間自用不動產,即使賣出也不會有奢侈稅問題,只要隔年度將賣房子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所得稅中申報即可。但在實務上,假離婚還是會面臨房子賣掉後,婚還能不能結回去的風險,萬一「回不去」了,事後可能更懊悔。
另一個方法是可把房子過戶給名下無不動產的父母、或已成年子女,只要他們把戶籍遷入,且房子未出租或作營業使用,就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不過,這個方法須依法繳納贈與稅(詳見方法4)。
另外,如果是合理換屋,也可以免徵奢侈稅。例如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共擁有2間自用不動產,只要在第2間房子產權移轉登記後隔一年出售第1間房子,也可以免徵奢侈稅。話雖如此,在實務上可是有點麻煩,因為在買第2間房子的買賣契約成立後的1個月內,民眾就要向國稅局申報奢侈稅,等到第2間房子買了以後,再去國稅局申請退稅。
【專家意見】善用分批贈與(怡富地產管理公司資深地產顧問 曾鑑垣)
如果是房子登記在父母與已成年子女名下,賣掉房子後的資金,若從父母或子女身上大筆移轉回自己身上,就要依法申報贈與稅。若想節稅,不妨善用每年220萬元免稅額的贈與方式,年年分批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