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4:採贈與方式,繳贈與稅、省奢侈稅
優點:賣方稅負降低許多
缺點:買賣雙方可能被查稅
風險:
買方➔可能有被認定協助逃漏稅之實
賣方➔未來被查稅、要求補稅與罰鍰
奢侈稅最高15%,且認定標準為「實際買賣價格」,贈與稅率為10%,不動產部分則以土地公告地價與房屋評定現值來認定,比市價低許多,因此有些業者就鼓吹以賣方贈與給買方,再由賣方申報贈與稅,繳稅金額比奢侈稅少許多,尤其是以高價的大台北地區來看。例如老陳擁有市場1,200萬元的房子,因持有滿1年、未滿2年,要賣掉須繳120萬元的奢侈稅。但如果是用贈與方式贈與給小王,假設1,200萬元的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約350萬元,再扣除每年有220萬元免稅額,報稅金額只剩130萬元,事後再誠實申報贈與稅,贈與稅率10%,等於是只要繳交13萬元的稅額。
【專家意見】買方當心惹上逃漏稅之名(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 陳俊宏)
賣方為了節稅,會願意在價格上讓價給買方,讓買方以為占到便宜。但是,這個做法對買方完全沒有好處。因為奢侈稅是賣方要繳的,如果買方配合賣方規避稅負,在實務上,買方還是要付款給賣方,這中間的金流就會留下紀錄,萬一事後被查到,買方就可能面臨幫助他人逃漏稅,最重可處3年徒刑。
【延伸閱讀】不動產奢侈稅的課徵與申報辦法
只要持有2年以內非自用住宅的房屋及土地,依法得核發建照的都市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時需按「實際銷售價格」課稅。若持有1年以內移轉課稅15%,若持有1年以上至2年以內移轉課稅10%,由出售不動產的所有權人(賣方)在簽訂買賣銷售契約之次日起的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如果未核實申報,而被國稅局查到,除了補繳稅款外,還會加罰滯納金,及加徵利息(編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的金額加徵1%滯納金)。
會不會有其他罰則呢?會!近期財政部賦稅署已經公告,民眾若逃漏不動產奢侈稅,1年內首次被查到要罰1倍稅款,被查到2次以上統統罰2倍。若是利用人頭戶炒房的投機客漏報,除了依持有期限長短課徵10%、15%的奢侈稅,還會再處以2.5倍的罰鍰,合計總稅負分別高達35%(持有1年以上、2年以下)、52.5%(持有1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