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買賣房子大多會委託房屋仲介公司居間處理,根據內政部規定,房仲(正式名稱為不動產經紀人)在接受屋主委託後,必須針對委賣物件製作一份「不動產說明書」,這份說明書就像房子的「血統證明」,必須載明房子的相關細節。
也就是說,如果你透過房仲找房子,只要有合適物件,就可以要求房仲在帶你去看房前,先讓你看專屬這間房子的「不動產說明書」,依據不動產經紀人管理條例,房仲也應該以這份文件向你逐一說明房屋的詳細狀況。未來如果成功交易,這份說明書須附在買賣合約上,視為合約的一部分。
看屋睜大眼
小心房仲、賣家隱瞞缺陷
不過,有些不肖房仲及賣方,為了成功出售屋況有問題的房子,會刻意忽略,或故意隱瞞房屋缺陷,造成「不動產說明書」與房屋現況不符,當交屋、買方付清屋款後,才發現屋況有瑕疵,因此就會產生交易糾紛。
根據內政部統計,2011年前3季房地產交易糾紛的前兩名,分別是1.房屋漏水問題、2.隱瞞重要資訊。這類情況要避免發生,建議消費者一定要睜大眼睛仔細閱讀不動產說明書,說明書內容愈齊全,對買方的保障愈完整。
一般來說,這份說明書應包含兩大部分,消費者在看不動產說明書的內容時,必須掌握4項重點。
重點1:看「謄本」產權須清楚劃分
怎麼看產權?在上個月160期的《徹底精通》專欄已教過讀者如何看懂土地謄本與建物謄本,讀這兩份謄本時,建議要注意:1.所有權人與委賣人是否為同一人?2.有無設定抵押權?代表該筆土地或建物是否有被設定貸款,以及設定期間與總額。
如果發現所有權人與委賣人非同一人,要進一步問清楚雙方關係,委賣人應出具所有權人委託其出售的證明。不僅如此,漢唐地政事務所地政士柯玉秋提醒,假如交易談成,買方的簽約對象也應是所有權人本人,而非委賣人。如果屋主是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為委賣人,買賣成交後,簽約當天屋主的雙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雙方都要到場,即使父母離婚,也須雙方在場,才能代屋主行使簽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