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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mart智富月刊162期

    金融消保法4創舉,申訴不再曠日廢時

    不必花錢 投資人也能討公道

    撰文者:林 竹 2012-02-01 瀏覽數:2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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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記得4年前,買了連動債、本金慘賠的消費者組成自救會,上街頭向金融機構抗議的畫面嗎?很多人拿辛苦一輩子存下的老本,買了不適合的金融商品,血本無歸卻又求助無門。

    這樣的畫面與心酸過去無法可解,但在2012年將有新的改變,金管會為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訂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於去年12月30日開始實施,相關專責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則在今年1月2日正式成立,目的就是保障民眾的投資權利。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實施,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成立,就是為了保護一般民眾進行金融消費時的權利,不再處於弱勢地位,所以連選址都設在交通便捷的台北火車站一帶,「目的就是要讓消費者方便申訴!」

    除申訴便利,《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跟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更在保障弱勢消費者方面,帶來4大創舉:

    創舉1》
    3大義務於法有據

    法羽保險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源說,過去消費者與金融機構最常見的糾紛就是對金融商品的認知差異,連動債就是一個例子,消費者以為「保本」,最後卻血本無歸,但進了法院,對消費者卻不見得有利,「因為法院會說,它雖不當,卻未違法,無法做懲處。」

    但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上路後將會被改變,因為它以實體法條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做到「保證承諾」、「風險適合度評估」與「風險揭露」3大義務,做為日後民眾申訴時,金融機構是否合法的裁決標準,所以如果金融機構說明不清而造成消費糾紛,不會再有無法處置的情況,對消費者來說,於法處理更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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